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对“赵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6年5月19日18时30分许,赵某报称:2026年4月6日其在家接到陌生电话(已删除),其按照对方的要求投资股票进行买卖,并向对方转账5笔,共40余万元人民币。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经查,涉案账户6212252010014778053(户名: 周某某,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阳光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叁佰玖拾壹元柒角贰分(101391.72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周某某账户6212252010014778053内被冻结资金中含有赵某被骗款项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陆拾玖元整(327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警官 冯警官
联系电话: 17667585801;0532-66575790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2026年7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