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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对“青岛市市南区李某云被其他类型-其他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5月8日,李某云报警称:2024年5月份该收到信息称自己开通了快手直播,需要收费,可以帮其取消扣费服务被骗。我局对李某云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查,涉案账户6217524691300948491(户名:张某,开户行:哈尔滨银行双鸭山红兴隆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柒佰陆拾肆元伍角陆分(179764.56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张某账户6217524691300948491内被冻结资金中含有李某云被骗款项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柒佰陆拾肆元伍角陆分(179764.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潘警官、姜警官
联系电话:0532-66575165、17667582630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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