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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2年12月31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崂山区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崂山区大队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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