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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5年4月18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当事人(包括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至今未接受处理的【详情请登录青岛公安网(网址:http://police.qingdao.gov.cn)查询扣留车辆的明细】,其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对扣留的车辆予以处理。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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