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决定对“潘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资金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12月18日潘某某报警称:其在加拿大认识一网友,并下载安了其提供的APP,在该APP上操作投资,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最终以投资为由被诈骗¥704万余元。
涉案账户6236682950008527520(户名:张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衡阳火车站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冻结账户内有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佰叁拾壹元叁角叁分(¥100531.33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张某账号6236682950008527520内冻结资金中含有潘某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玖万捌仟捌佰伍拾贰元整(¥98852元)。
涉案账户6228480809482600677(户名:张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阳火车站分理处)被我局依法冻结,冻结账户内有人民币伍拾壹万捌仟叁佰肆拾肆元陆角玖分(¥518344.69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张某账号6236682950008527520内冻结资金中含有潘某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伍拾壹万捌仟叁佰贰拾元整(¥518320元)。
涉案账户6223200791631959(户名:陈某伟,开户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吕标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冻结账户内有人民币肆拾捌万零叁佰壹拾玖元陆角伍分(¥480319.65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陈某伟账号6223200791631959内冻结资金中含有潘某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肆拾伍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整(¥4528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上述涉案账户中的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2025年4月14日),公告期间内与银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警官,田警官
联系电话:0532-55580858;17667588627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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