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对“李某坤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12月28日14时,李某坤于2024年12月28日09时左右至2024年12月28日14时左右,在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1号3号楼501户被从未谋面的陌生人通过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方式诈骗76111元人民币。
经查,涉案账户6213860011301239884(开户人:冯某四,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涉案账户,我局于依法对该账户进行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冯某四账户6213860011301239884内被冻结资金中含有李某坤被骗款项人民币陆仟叁佰柒拾柒元捌角伍分(6377.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熊磊、张恩浩
联系电话:17667580772、17667581056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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