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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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3-03-23
  • 发布日期 2023-03-23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
  •   关于公开征求《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门楼牌是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空间位置的法定标识,统一规范的门楼牌是开展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门楼牌管理办法》的规定,起草了《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拟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对本市门楼牌设置、编划、安装及管理进行规范。现将《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24日至4月3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予以反馈。

      地址:青岛市湖北路29号,联系电话:0532-66573546,电子邮箱:2716451951@qq.com。

      附:《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公安局
                                        2023年3月23日

      

     

    青岛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编划、安装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城乡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居住的庭院的大门、中门、旁门等门牌,楼房的楼号、单元号、户号等楼牌和平房的排号、户号等平房牌。

      第四条  门楼牌是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空间位置的法定标识,门楼牌号码是单位、住户的法定住址代码。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的编划、制作、安装、管理等工作。

      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楼牌的设置、编划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七条  门楼牌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智能终端的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门楼牌标准地址二维码由互联网域名和标准地址编码混合生成智能数字化图标,包含公共地址编码信息,不涉及其他管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八条  门楼牌分为门牌、楼牌、平房牌三大类。

      门牌分为大门牌、中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5种。

      楼牌分为楼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房户号牌3种。

      平房牌分为平房排号牌、平房户号牌2种 。

      第九条  大门牌规格为570mm×370mm,中门牌规格为206mm×130mm,小门牌、临时门牌、旁门门牌规格均为150mm×90mm 。

      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楼房单元号牌规格为250mm×130mm,楼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平房排号牌规格为206mm×130mm,平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二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条  门楼牌设置以依法批准的街路巷、村和公路名称为依据。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街路巷两侧的楼幢、小区、院落等房屋建筑或者建筑群,应当设置门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建筑的大门应当设置大门牌。有附属门的,应当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路巷名称和号码应当与正门大门牌一致。

      临街的住宅房、平房、院落、商铺等建筑物应当设置中门牌。

      其他建筑物或者村民住宅等应当设置小门牌。

      经批准新建、改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建设两幢以上(含两幢)楼房的,应当设置楼号牌。

      一幢楼建设两个单元以上(含两个)的,应当设置单元号牌。

      楼内住户应当设置户号牌;平地层以下的,应当在户号前加注“B”字符。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建设两排平房以上(含两排)的,应当设置平房排号牌。

      既有平房又有楼房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安装楼牌、平房牌或者小门牌。

      第三章 门楼牌的编划

      第十四条  门楼牌的编划应当统一规范,依顺序编制号码,不得重号或者跳号。

      第十五条  门牌应当按照街路巷的名称编划。

      编划门楼牌号码需要地名命名的,应当提前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命名需求。

      第十六条  门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编划。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划;南侧双号,北侧单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划;西侧双号,东侧单号;

      (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编划;偏北侧编双号,偏南侧编单号;

      (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划;偏西侧编双号,偏东侧编单号;

      (五) 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由入口向里编划;

      (六)仅一侧有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者双号。

      第十七条  新建道路为原有道路延伸,且延伸道路名称与原有道路名称相同,存在道路延伸方向与原门牌编划方向不一致情形的,可以按照“路名+方向+号码”的方式编划。

      第十八条  建筑物之间有空地的,应当根据规划或者实际情况预留门楼牌号码。

      街路巷的门牌,可以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在起始点预留门牌号码,确保门牌编划合理有序。

      第十九条  连续编排门楼牌号码的街路巷两侧的院落或者楼房,中间新建房屋增设新门楼牌号码的,可以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

      第二十条  门牌号码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编排。

      (一)有院落的楼房、平房,以大门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二)无院落的楼房、平房,以栋、排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三)街路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楼房,以单元门为单位编排街路巷的门牌号码;

      (四)旁门门牌应当与正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相一致,能够明显展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

      (五)沿街形成出入门的地下防空设施及其他地下场所,应当编排门牌号码;

      (六)街路巷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房屋,可以视情编排临时门牌号码;

      (七)对于远离城镇、村庄,孤立存在的单位、居民小区等建筑物,应当按照易于查找的原则,以邻近的主干道或者城镇、村庄为参照物,编制门牌号码。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或者其他区域院落内的建筑物的楼号,应当从最接近小区主出入口建筑物开始编制,按照由左及右、由近及远、由前及后“之”字形顺序编制;无主出入口的,按照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的顺序编制。

      建筑物排列复杂的,本着楼号衔接、方便好找的原则编制。

      第二十二条  楼房的单元号牌,应当按照面对楼房单元由左及右的顺序编排,每个单元编制一个单元号。

      第二十三条  楼内户号牌,应当按照面对单元按照由左及右的方向由低层向高层编排,每户编制一个户号。

      九层以下户号牌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十层以上户号牌采用四位数,第一、二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号。

      第二十四条  一幢楼房低层为网点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以上为居民住宅的,经营场所沿街路巷编排门牌号码,居民住宅按照住宅楼编排楼牌号码。楼房的户号,仍然按照楼层数进行编排。

      情况特殊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门楼牌号。

      第四章 门楼牌的安装

      第二十五条  门楼牌的安装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 大门牌应当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离地面2.5米左右;

      (二) 中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应当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离地面2米左右;

      (三) 楼号牌安装的位置应当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一般安装在2层至3层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一侧墙面的中间;

      (四) 同一道路、街的门牌或者同一住宅区的楼号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五) 情况特殊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第二十六条  楼房单元号牌应当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

      楼房户号牌应当安装在房门上方中间位置。

      第二十七条  平房排号牌应当安装在靠主干道一侧的墙面上,左右居中位置。

      平房户号牌应当安装在房门上方中间位置。

      地形复杂的,可以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

      第五章 门楼牌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对县级公安机关门楼牌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跨区市门楼牌编制衔接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管理制度。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楼门牌的日常管理,对公安派出所门楼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门楼牌的编排和清理整顿;负责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道路门楼牌编制衔接工作;负责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编划工作;负责受理、审核、上报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申请;负责组织门楼牌安装,保持门楼牌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门楼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编划 、制作、安装。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位置示意图》等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编号。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门楼牌编号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编划,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编号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标注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编号通知书》一致。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请门楼牌编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至单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应当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制作、安装门楼牌。

      第三十二条  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或者地名变更等,需要变更或者新增门楼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申请及时编划、制作、安装门楼牌。

      门楼牌信息变更导致不动产权证或者其它证照地址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产权人可以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

      第三十三条  因建筑物装修需要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因建筑物拆除、灭失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

      注销的原门楼牌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第三十五条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门楼牌完好、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门楼号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自行编号、更改门楼牌号码;

      (二)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

      (三)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

      (四)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

      (五)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

      (六)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的行为。

      盗窃、损毁门楼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编划的门楼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以予以保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或者其他经有关部门核定的有历史文化传承需要的建筑物,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其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的门楼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