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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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3-03-15
  • 发布日期 2023-03-15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公布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16日至3月25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地址青岛市太原路84号,联系电话0532-66571225,电子邮箱dtfjzh@163.com。

      附件:《关于公布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公安局

      2023年3月15日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公布《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青岛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市公安局会同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制定《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以公布,特通告如下: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告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目录,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拒绝配合依法进行安全检查、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或者限制携带物品超出规定数量和规格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经劝阻无效、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人员,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

      特此通告。

      附件: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X月X日

      附件:

      青岛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者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

      1.无包装易碎品;

      2.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3.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

      4.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5.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6.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或者其他容易引起乘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的物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的物品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1.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刀具,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下,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2.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锐器、钝器,长度在25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

      1.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2. 含易燃成分的喷雾、凝胶等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3.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4.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7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1500毫升; 

      5.安全火柴不超过10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5个;

      6.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的物品。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公安局地铁分局 :0532-665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