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字体大小: 打印
  • 成文日期 2022-08-18
  • 发布日期 2022-08-18
  •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有序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申诉求决类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提出,并通过诉讼、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扰乱信访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走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信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和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生效后,或者经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缠访闹访或者反复越级走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采取静坐、滞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散发材料等行为,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五)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六)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

      (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八)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省进京在重点敏感区域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

      (四)滋事扰序、缠访闹访、反复越级走访,或者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者已经签订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