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做好2023年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89247186526669101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8-30
  • 发布日期 2023-08-30
  • 发文字号 青民发字〔2023〕1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制造业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根据《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青民发规〔202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做好2023年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重点

    (一)支持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改,对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根据申报主体不同,可享受最高60

    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补(详见《实施细则》)。

    (二)支持产业链协作配套。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青岛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单见附件1)的主营产品进行配套的,按其年度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要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1.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和微型工业制造业企业。

    (2)申报主体为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申报主体要符合“绿色门槛”要求《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

    2.申报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需满足各项基础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在设备申报周期内的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申报周期是指2021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申报投资设备需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未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设备不纳入企业设备投资额范围。企业会计凭证等资料不需要上传系统,具体以现场核查认定结论为准。

    (2)设备是指申报主体已投入使用的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设备生产年限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不包括二手设备、关联交易设备和政府投资项目设备,且单台设备价格(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不低于1万元。

    (3)设备投资发生年度以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票日期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发日期为准。

    (4)设备所属项目应为已建成使用的工业技改项目、非新建项目,且申报设备在青岛市辖区内使用。原则上企业所有申报设备在现场核查时位于生产厂区内且处于运行状态,具体以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专家认定结论为准。

    (5)申报主体2022年度未获得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政策扶持。

    (6)申报主体未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度、2023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扶持。

    3.申报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需满足各项基础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享受该项目支持的产品(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青岛市重点骨干企业的主营产品进行配套。

    (2)重点骨干企业是指青岛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大型企业(以市统计局提供名单为依据),特别是24条重点产业链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链主企业(青岛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3)申报主体2022年度为单户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金额(不含增值税)与2021年度相比增长200万元及以上。

    (4)配套产品金额发生年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准。

    (5)申报主体与被配套重点骨干企业无关联关系。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1.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对照“绿色门槛”制度进行自查,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做出书面承诺后,向注册地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青岛政策通”平台(网址:zccx.qingdao.gov.cn)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主体要认真阅读《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签订《2023年度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企业自查情况承诺书》(附件4)。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8日17:00,逾期线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2.区市初审推荐。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和申报辅导,帮助企业熟悉项目申报流程,规范企业填报申请材料。组织对企业申报条件符合性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要求,书面征求所在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是否存在“信用中国”失信惩戒信息以及是否已享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度、2023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民营经济局,对初审结果负责,推荐情况报区(市)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9月22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区(市)推荐前,企业可以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区市推荐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是项目评审的依据。

    3.项目审核及现场核查。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及现场核查。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网上申报材料、区(市)审核意见、增值税发票验证数据、社保缴纳人数、企业会计凭证等情况,采取现场审核和实地核查的方式,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核定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设备投资额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的新增配套额,查询申报主体是否存在“信用中国”失信惩戒信息,出具年度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审核报告。

    4.区市复核确认。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结合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一同前往企业对投资设备进行初审,并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亦可结合对申报企业前期摸底情况,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加盖公章报送市民营经济局。

    5.实地抽查及项目公示。市民营经济局统一函询相关部门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以及是否重复享受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对2023年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市民营经济局根据年度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审核报告及核查情况,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三)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2和附件3。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项目管理。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到应知尽知、应报尽报。严格执行项目申报规定和流程,安排专人负责,科学规范指导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材料填报。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推荐上报工作,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负责”原则统筹开展。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严密组织项目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对企业申报条件符合性和提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市民营经济局将根据区市初审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

    (三)严把申报节点。企业务必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材料提报工作。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网上推荐后,正式推荐行文纸质件截止时间为9月26日。推荐行文纸质件1份(含区市初审意见,区市审核承诺书,区市分管领导签字页,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推荐名单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推荐名单)报送市民营经济局创业创新服务处,推荐行文纸质件电子版(含PDF版和word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民营经济局创业创新服务处端口。

    (四)严禁弄虚作假。对企业申报项目时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不得推荐,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报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

    2.企业设备投资情况一览表和企业配套情况一览表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均须上传Excel版,其他版本视为无效附件。

    3.小微企业技改项目申报设备发票均需在系统进行发票验证,可在系统附件5“上传发票”按钮中的“批量上传”验证,进口设备无需发票验证。

    4.小微企业技改项目:增值税发票发票联、付款凭证原件扫描件顺序应与《设备投资情况一览表》中发票顺序一致;其中,进口设备还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扫描件;融资租赁设备还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以上材料合成一个PDF,上传至系统附件5“上传发票”按钮中的“上传文件”中。

    5.产业链配套项目如存在为多家企业配套的,按配套项目分别在系统中申报。

    6.申报主体上传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票、付款记录或增值税发票和统计表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所有提供的证明及凭证应有相应的印章。

    7.自主知识产权亦称“自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为企业法人。

    8.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9.未尽事宜,以《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青民发规〔2022〕3号)为准。

    五、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市南区51989380,市北区82820159,李沧区51983321,崂山区88998007,西海岸新区88151066,城阳区58770281,即墨区66091613,胶州市82288571,平度市88332345,莱西市88405051,高新区68686931,自贸片区86763692,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85912657/85912658。

    2.“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85017188

     

    附件:1.青岛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单.doc

                2.2023年青岛市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材料.doc

                3.2023年青岛市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申报材料.doc

                4.2023年度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企业申报承诺书.doc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3年8月30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