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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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6002724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5-12
  • 发布日期 2022-05-12
  • 发文字号 青民发规〔2022〕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2-0380001
  •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中小企业使用,中小企业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本款所称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青岛市依法设立,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标准划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类企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奖补工作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原则,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奖补的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青岛市有实际经营场所;

    2.依法在青岛市缴纳税款和社保;

    3.纳入监管部门监管名单。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奖补,每家公司每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款所称租赁额是指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对应的投放额。

    第七条 市民营经济局发布融资租赁业务奖补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要求向注册地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融资租赁公司补助资金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4.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应的设备购买合同、设备购置发票、设备厂家发货凭证、设备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银行流水凭证、收款银行流水凭证(逐期)、租金发票(逐期);

    5.承租人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从业人员统计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6个月的纳税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

    7.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八条 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初审后名单报市民营经济局,并抄送区(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民营经济局将初审名单函发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是否纳入监管名单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民营经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市民营经济局根据复审结果确定奖补名单和金额,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奖补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民营经济局将资金分配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拨付至企业。

    第十二条 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审核及现场核查等工作,配合市民营经济局等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获得融资租赁奖补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