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省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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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0-02-12
  • 发布日期 2020-02-12
  • 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金融监管局、民营经济局,人民银行各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

      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经济发展工作,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新增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专项贷款(银行机构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述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汇总及上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发布并督促承接专项再贷款的9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尽快与重点企业对接,确保重点企业融资对接全覆盖;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时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引导辖内所有银行机构积极对接,确保重点企业融资对接全覆盖。同时,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一)申报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纳入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银行机构提供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贷款及专项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三)申报材料。贴息资金申请表;政策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贷款发放凭证。

      (四)办理流程。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初审,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贷款申报情况予以审核。市财政局将审定后的贴息情况及时上报。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人

      市财政局联系人:江朔,联系电话:85855283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卢佳超,联系电话:8591365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金德庆,联系电话:85911068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系人:王松娟,联系电话:80896600

      市审计局联系人:李瑞峥,联系电话:83872850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报主体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涉及分流职工、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本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失地农民、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就业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后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已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三)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申请人身份证;

      (2)相关证件: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证件: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四)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个人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人登陆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个人业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预审”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现场办理

      (1)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创办企业或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2)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如果是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其中,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在保税区的,到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或到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李圆洋,联系电话:83668967

      市财政局联系人:赵一迪,联系电话:85855885

      三、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参照省标准给予奖励。

      (一)申报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及时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申报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供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不良贷款置换申请,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核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置换手续。

      (四)责任单位及联系人

      市民营经济局联系人:张永佳,联系电话:51917612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系人:高丽娜,联系电话:80896335

      市财政局联系人:谭平,联系电话:85855859

      四、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

      对于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期限,单笔业务可根据需要延长至15天。开通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转贷费率降低至每日0.05%。

      (一)申报主体。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2.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贷款相关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司章程复印件;转贷引导基金申请表。

      (四)使用额度、期限和费用

      单笔额度:不超过3000 万元。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 个工作日。

      使用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费率不高于0.05%/日。

      (五)办理流程。借款人提出申请后,转贷合作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由贷款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转贷合作机构办理与借款人借款手续;转贷合作机构为借款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新发放的贷款归还转贷资金。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人

      市民营经济局联系人:黄利,联系电话:85912662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联系人:曲海燕,联系电话:55583318

      市财政局联系人:谭平,联系电话:85855859

      五、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各区(市)财政部门应积极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一)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办理流程

      1.申报主体。青岛市范围内凡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事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员身份证;企业或者合作社征信报告;特种品种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许可证或防疫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诊材料及其他材料等。

      3.办理流程

      (1)项目申请和受理:符合担保范围的经营主体向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各办事处或合作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由办事处和合作银行对项目进行非现场尽职调查。

      (2)项目审查和审批: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审查人员对提报至风控部的项目根据风险审查的权限、流程和相关制度对项目的风险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有权签批人审批或公司评审会决策。

      (3)签署合同:项目审批通过后,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申请人、反担保人等分别签署保证、委托担保、反担保等相关合同。

      (4)收取担保费:申请人根据担保费收取的相关规定缴纳担保费,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在保或新增客户出现疫病的,保费给予全额减免。

      (5)出具担保函: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确认函。

      (二)各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流程,由各区(市)研究制定。

      (三)责任单位及联系人

      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联系人:赵阳,联系电话:66006003

      市财政局联系人:王立鹏,联系电话:85855863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吴婷,联系电话:85912158

      六、狠抓政策贯彻落实

      各区(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中央、省、市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群众和企业。

      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政策到期后,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决定是否延长执行。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审计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20年2月12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