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节水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文件规定,现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确定如下:
一、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为:非居民用户(含特种用水用户)每立方米3.77元,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每立方米2.45元。
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21号)规定的加价办法和上述基本水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9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