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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53号)转发给你们,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收费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管理和收缴平台全额缴入国库。
二、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同意,2023年1月25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展的相关业务,收费标准仍按鲁价费函〔2018〕6号文件执行。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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