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扩展经济社会合作秩序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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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为今后一个时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行动纲领,也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坚强支撑。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涵与特征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在2020年提出建设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面对疫情反复、外部冲击等不利局面,新发展格局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韧性。但从总体来看,全国范围内经济主体的连接以及国内大循环畅通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及内需潜力有进一步发挥空间。

对此,《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具体来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应具有统一性、市场性、开放性和稳定性四大特征。其中,统一性是指各区域市场不再被行政范围束缚,商品及各类生产要素能够在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自由流动,各区域市场间的经济往来不再受制度性摩擦而产生过多交易成本。市场性是指由统一的大市场在全国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减少以区域封锁、区域保护、政府限定交易为代表的各式行政垄断现象,使经济主体能够在统一的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开放性是指全国各区域市场间打破各类行政藩篱,依托统一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内贸易,通过更加畅通的内循环提升外循环的发展水平。稳定性是指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对于稳定需求的保障作用,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周期规律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更加有效的政府调节经济政策,使市场经济运行更加稳定有序。具备上述四大特征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将充分激发中国超大规模市场空间对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巨大潜力,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合作秩序的扩展及可持续发展。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中国经济增长具有深远意义

(一)畅通国内循环,释放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增速持续高于经济增速,近些年进出口贸易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也一直维持在30%以上的水平,经济增长对于外循环的依赖度较高。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爆发,又叠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我国经济外循环受到一定冲击,外部需求出现回落,畅通的内循环成为拉动需求的关键因素。

通过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能够进一步将全国各区域商品市场连接起来,加强不同区域商品市场间的流动性;形成全国范围内更加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为我国居民创造更多需求。充分发掘国内市场尚未充分实现的规模经济效益潜力,将以他国市场作为重要最终需求端的经济“全球化”增长模式,转变为以国内市场为主要最终需求端的经济“全国化”增长模式,通过实现高效、有序、良性的内循环,为经济发展创造巨大空间。

(二)实现专业分工,提升供给。根据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学派经济学家观点,实现生产活动的有效分工是国民经济增长的源头,社会分工效率提升依赖于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尽管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规模不断增加,但我国各区域间的产业布局及发展方向一直未能形成专业有效的协同分工。以区域一体化程度较高的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为例,该区域四省市间的产业结构相似系数平均值都在90%以上,中国其他区域间的产业结构趋同化程度可见一斑。受此影响,我国的国际贸易价格影响力与贸易规模并不匹配,对外贸易无法享受超大规模国家所具有的独特竞争优势。

通过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托市场机制构建地区分工格局,可进一步释放大国的发展潜力和规模红利,实现国家层面的规模经济效应,提升全球竞争优势。同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还有利于促进包括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数据在内的生产要素流动,并据此虹吸全球生产要素流入,建立门类更加齐全、竞争力更加强大的产业体系,促进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规模效应,推动创新。从历史上数次科技革命的经验来看,科技创新的最大动力来自制度健全、规模巨大的市场环境。尽管我国市场潜在规模巨大,但由于明显的市场分割状况,造成目前国内市场“大”而不“强”,未能对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形成重要引导作用。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能够通过市场力量引导科技创新方向,为科技创新成果提供更多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机遇,畅通科技创新所需要的基础支持条件,为技术创新提供充足的市场预期、制度保障和创新激励。同时,通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能够进一步完善各区域的营商环境,尤其是完善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区域间科研合作机制。通过区域间的分工合作,极大地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整体升级,补齐我国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的短板。

(四)协调区域发展,助力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在脱贫攻坚、新型城镇化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但由于我国区域分化态势较为复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仍然存在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在生产要素能够实现自由流动时,尽管短期内区域经济发展会呈现聚集倾向,但长期而言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会因边际生产力递减而逐渐缩小。但如果部分区域通过区域保护主义政策、歧视性地方法规等有利经济快速增长的因素干扰要素自由流动,区域经济间的协调发展机制便会受到干扰,造成区域间的不平衡发展不断加剧。根据这一理论,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能够消除国内各区域间阻碍要素及商品自由流动的各类障碍,从根本上消除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提升居民福利水平,改善国民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助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着力点在于“软硬兼施”

(一)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地区间市场分割的因素较多,其中因地理环境、自然禀赋造成的经济主体天然分割是难以忽略的重要原因。从古至今绝大多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如两次工业革命),一个重要前提是通过交通工具、通信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持续建设,降低天然分割对经济主体间联结的负面影响。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以加深国内各经济主体间的相互联系。一方面,继续完善交通网络、物流网络、能源网络等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区域间经济主体通过传统渠道的连接效率;另一方面,加速推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时代数据要素赋能经济发展的硬件要求。

(二)减少行政体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造成区域市场分割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与“为增长而竞争”的地方官员激励机制息息相关。以行政手段干预地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市场机制难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应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减少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于市场机制的扭曲行为,如各种阻碍商品跨区域流动的行政法令、为保证本地经济增长而禁止本地企业产权跨区域交易等。将更多充分反映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评估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官员的评判标准,减少因晋升锦标赛机制而产生的跨区域商品流动、产权交易等方面的各类障碍。通过深化分税制改革改善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的财政拮据状况,避免地方政府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而过多地利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三)加强地方产业政策间的分工与协作。我国幅员辽阔,各行政区域间生产、资源等禀赋差异明显,本应形成较为明显的区域间专业分工布局,然而目前我国不同地区的产业结构却高度趋同。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地方主导型的产业政策间缺乏分工和协作。地方主导型产业政策往往更多追求局部的短期利益,热衷于一些建设周期短、投资收益大、资金回收快的项目,以致重复建设、重复引进,“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的现象相当普遍。各省甚至同一省内各市政府为争夺相对稀缺的市场和资源盲目布局和投资,加剧了产能过剩和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从地方主导型产业政策角度来看,这种选择性的政策实质是政府直接干预微观企业决策,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以政府选择替代市场机制的特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地方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将产业政策制定标准由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是否符合本地实际、适应市场需求以及注重经济增长效率,并以产业链为纽带形成区域间的产业政策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国内贸易潜力的同时提升对外贸易产品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以要素市场一体化为重要抓手。从目前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要素市场在全国市场间的割裂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阻碍。数据显示,近10年来我国劳动力要素价格的省际差距不断上涨,资本要素价格在区域间的差异从总体上来看也呈现一定上升态势。除劳动力和资本外,技术以及数据这两类生产要素在全国各区域市场间同样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分割现象。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打破要素市场间的藩篱,通过加快要素市场流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劳动力要素市场,要减少户籍制度、行政关系等非市场因素对不同类型劳动力的影响。对于资本要素市场,要减少行政力量对资本要素跨区域流动的限制,进一步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全国各区域经济主体的辐射作用,矫正各类资本要素的失衡错配,使资本要素能够直达更多实体经济主体。对于技术要素市场,要注重由市场实际需求与科研技术研究方向的结合,同时避免科研力量间相互分割甚至相互封锁,增加科研机构间的交流协作,提升科研领域的规模效应。对于数据要素市场,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少数大企业的数据搜集、数据使用以及数据垄断;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不同地区政府之间、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数据的整体联系,减少政务数据因数据标准、系统开发等因素产生的“数据孤岛”现象,让数据要素能够被多数生产部门主体运用于生产过程。

(五)以法制化标准化建设为核心。全国统一大市场绝不是统一的计划经济,一个典型区别便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以及标准来约束企业行为,而不再依赖区域各异的法规和行政命令。与欧盟这一典型的统一大市场经济体相比,我国在法制化建设以及标准化建设方面仍然存在明显差距。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应继续健全统一法律法规,保证由市场来配置资源,让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公平竞争。另外,也应效仿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生产过程中注重标准化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多个世界领先、影响范围大的现代化生产标准。通过统一的标准将全国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实现要素市场统一和商品市场统一,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公平竞争基础。

(六)以区域一体化建设为当前主要任务。面对严峻的市场分割局面,我国政府通过开展区域政治经济合作已突破若干领域的行政边界,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尤其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经于2018年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这些区域一体化建设,地区间的合作机制不断升级,但目前这些合作大多仍集中于交通、旅游等利益共享的领域,而在类似水资源上下游联防联治、产业协调分工布局等涉及行政区域各自利益的深水区仍然进展缓慢,真正能触及生产部门、司法机关和政务部门的实质性合作较为缺乏,经济领域、司法领域、市场监管领域的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为有效地提升区域一体化实际效果,有必要通过顶层设计建立不代表任何区域一方利益的跨区域协调机制,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规则及法律标准,真正实现区域合作的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提升各区域内部参与一体化建设的内在动力。

       本文作者:刘晓曙,青岛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青岛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本文节选自2022年5月16日《金融时报》,原标题《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扩展经济社会合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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