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政府文件违规减免特定经营应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用
【案情概况】
某市出台的《关于印发某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5〕59号),规定“完善创业补助政策。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电商企业吸纳就业。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案情分析】
该文件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情况下,减免电商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第三款“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该文件进行了废止。
案例二 某市政府文件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补并对
不同地区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
【案情概况】
某市出台的《关于印发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的通知》(*政发〔2019〕37号),规定“对由数字经济企业组建或牵头组建的在某市注册、独立核算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探索数据开放机制,依法合规推动经脱敏后的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等资源向在某市注册并正常运营的数字经济企业开放”。
【案情分析】
该文件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数字经济企业组建的在该市注册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财政奖励,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第一款第1项“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规定;同时,数据资源只向在该市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开放,而不向市外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开放,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第一款第2项“对不同地区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的规定。该文件进行了废止。
案例三 某市政府文件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税收挂钩
并对不同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
【案情概况】
某市出台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某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9〕98号),规定“参与入园开发建设的市内企业……5年内入库税收每年环比增长幅度不少于10%或5年内任意年入库税收与基数相比增长不少于60%的,按照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本文中‘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仅指当年在我市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凡申请参与开发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凡申请入驻总部大楼办公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
【案情分析】
该文件以入库税收作为财政奖励依据,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第二款“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同时,该文件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参与开发建设和申请入驻总部大楼的企业限制为在该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排除在该市依法生产经营并具备条件的市外企业以及市内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第一款第2项“对不同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的规定。该文件进行了整改。
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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