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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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6093894098619548
  • 主题分类 物价
  • 发布日期 2022-03-09
  •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2〕60号
  • 发文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政策落细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针对此次我市疫情爆发的特点,我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紧盯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和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等文件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准确适用价格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市场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为基层一线价格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价格执法尺度,有必要就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认定,鉴于此,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4种哄抬价格的情形: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3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四是2022年3月3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3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50%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的文件精神,对2022年3月3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3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50%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其进销差价率的确定原则,既考虑我市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情况,又切实稳定市场价格。

    《通知》规定,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2年3月10日起执行。我市疫情防控结束后,相关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届时,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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