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核定部分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的通知》(青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规定,我市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价格制定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今年民办学校申请学费、住宿费标准核准的具体情况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今年我市有31所民办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其中,2019年度(含)以前成立的民办学校18所,2020年度新建民办学校13所(含技工学校3所)。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此次定调价专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近三年办学成本进行了独立审计,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类学校比价关系、社会可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 “一校一策”的原则,确定了28所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此次核准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允许各民办学校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另有3所民办学校调价申请未予支持。
三、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定调价的具体规定
(一)此次经核准的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超过核准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因特殊情况,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成本超过核定范围而影响正常运转的,民办学校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定。
(二)考虑到2020年度新建学校招生不足一年,实际发生的会计成本尚不足以全面、客观反映学校办学成本,学校现有招生规模、师资配备、市场供求等尚未达到正常水平。2020年度新建学校,包括2019年度(含)以前成立的学校2020年新增设的学段、专业、班型等,2021年秋季开学新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20年度学校招生简章公示的收费水平。
(三)招生前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民办学校,新招收学生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水平。
(四)2021年未申请定调价或申请未予核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项目的执行标准不得超过本校2020年度收费水平。
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申报及认定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连续两年开展了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平稳有序推进的要求,今年拟延续现行政策,将部分发展定位高端、办学投入大、师生配比高、小班制特色化教学的民办学校纳入第三批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由民办学校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并填写申报审批表,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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