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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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93700097020200002
  • 成文日期 2020-04-27
  • 发布日期 2020-04-27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发改委
  •   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2019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在全省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以下简称评价改革),开展企业综合评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5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为主要指标。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在此基础上,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用水、用电、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2019年12月,省工业信息化厅印发了《“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鲁工信发〔2019〕11号),对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作出规定。今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对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作出规定,并要求各设区市于今年6月1日前出台差别化价格政策。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学习借鉴有关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资源要素价格中的电价是如何规定的?

      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省级,《通知》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对 “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文件规定的加价标准,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三、资源要素价格中的自来水价格如何规定?

      《通知》规定,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核定用水计划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第二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核定用水计划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在核定用水计划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4元。

      对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其他区、市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所在区(市)发展改革局制定。

      四、资源要素价格中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如何规定?

      《通知》规定,对市内三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企业的,每立方米加价1元;第二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3.5元。

      其他区、市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所在区(市)发展改革局制定。

      五、差别化价格政策的执行周期有什么规定?

      《通知》规定,差别化价格政策均以年为执行周期,具体为: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二)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水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水量起收取加价水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差别化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燃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气量起收取加价气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此外,《通知》规定,要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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