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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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抽查频次及比例 抽查时间  检查方式  备注
1 粮食库存检查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至少1次 5-7月 现场检查
2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抽查数量不少于2个,抽查1次
5-7月 现场检查
3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抽查1次 5-11月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4 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抽查1次 6-9月 现场检查(组织指导区市随机抽查)
5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已开工项目首次核查100%;已完成首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1次 9-11月 现场检查
6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 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 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抽查1次 9-11月 现场检查
7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抽查1次 10-11月 现场检查
8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结合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抽查 结合实际发生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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