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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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370429806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7-03
  • 发布日期 2023-07-06
  •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3〕18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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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按国家规范要求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托育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代收费项目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代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三、定价权限及定价程序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托育机构运行成本、财政投入等情况,制定和调整全市范围内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辖区内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收费标准

    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为:托小班、托大班、混龄班每生每月3000元;乳儿班每生每月3500元。

    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五、收费管理

    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供需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部门要求停园停托的,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应予退费或折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托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入托协议上应明确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政策等内容。在招生前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拟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收费不得高于上年度收费标准。

    六、其他

    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2年。期间,如因行业发展需要或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

    本通知自印发起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