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供热企业:
受国际国内煤炭、天然气价格高位运行的影响,我市供热成本不断上涨。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城市集中供热中非居民用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
三区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热量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为125元/吉焦(含税,下同);采用建筑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为37元/平方米。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调整非居民非采暖用热价格
三区非居民非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销售价格为125元/吉焦,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热价格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托幼园所、托育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热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如采用热量计费,最高销售价格为94.13元/吉焦,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有关说明
三区非居民用热指导价格为燃煤和天然气综合价格,有关区(市)应根据本区域内燃煤和天然气供热具体情况制定非居民用热价格。
五、文件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三区集中供热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29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