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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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物价
  • 发布日期 2022-05-16
  •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2〕151号
  • 发文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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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定价形式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学费、住宿费

    民办学校可向在籍学生收取学费,向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含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营利性民办学校及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的非营利性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学校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民办学校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代收费是指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与民办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民办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三、收费标准核定程序

    (一)已建学校调价程序

    1.学校提出申请

    已建民办学校申请上调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于每年115日前向我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学校应同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一式两份):

    1)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定调价申请表;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学校近三年的办学成本测算情况说明,包括民办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教职工人数、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及在籍学生人数、生均教育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维修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情况等;

    4)民办学校住宿成本测算情况及说明,包括学生宿舍区发生的水、电、暖气(含冷气)成本,宿管、安保、保洁、医务等人工成本,设施设备折旧、维修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等。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与办学成本无法合理区分的,可在申报时提供民办学校研究确定的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分摊方法,并视情况相应调整办学成本(价格)。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无法区分办学、住宿成本的,由民办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同类学校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其他因素合理分摊,并确定收费标准;

    5)民办学校近三年计划招生和实际录取情况;

    6)体现民办学校优质办学质量、特色教育教学成果、行业领先水平的荣誉奖励、证明材料等。

    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我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调价学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每年21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调价学校名单及调整价格建议等,一并发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不予受理调价申请:

    1)距离上一次上调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满3年;

    2)民办学校在近3年办学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3)民办学校实际招生人数不足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招生规模的50%,导致生均成本虚高的;

    4)学生及其家长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或日常管理投诉举报较多,且经查证属实的。

    3.收费标准核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调价民办学校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工作。综合考虑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上限。

    (二)新建学校定价程序

    1.第一、第二学年

    新建民办学校第一、第二学年,由民办学校自主测算生均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兼顾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及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本校的学费、住宿费试行价格。第二学年试行价格不得高于本校第一学年招生简章公示的收费标准。

    2.第三学年及以后

    每年115日前,已对外招生两个学年的新建民办学校,应向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参照已建学校调价申请材料)。21日前,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建学校名单及制定价格建议等,一并发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核定新建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自第三学年招生其执行。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高于本校试行收费标准的,第一、第二学年在校生仍按试行收费标准执行;如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低于本校试行收费标准的,原在校学生从第三学年起按照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四、规范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与学生家长在入学前已签订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三年保持平稳。

    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写明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等,并在新生入学前与学生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营利性民办高中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还应当在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有关情况,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和退费办法折算核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后,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结束后复学的,按随班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本校门户网站、学校设立的公示栏(牌)、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公示内容包括学校性质、定价形式、办学层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收费水平。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定价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收费监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指导规范和管理监督,共同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严格履行收费核准工作程序,合理制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的监管,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加强对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自立收费项目、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超出政府指导价上限制定收费标准、未经核准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25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514日。

     附件: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定调价申请表.doc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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