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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超限检测点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车辆看管费。
二、对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当事人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第三方协助消除违法状态,所需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协议予以确定。
三、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由于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期间发生的货物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当事人应缴纳货物看管费,货物看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元/吨(立方米)·天(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计费)。
四、超限检测站、超限检测点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