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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司法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pdf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8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