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供热企业:
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和我委关于市内三区城市燃煤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决定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集中供热非居民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内三区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调整为85.57元/吉焦(含税,下同),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采用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3.8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市内三区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调整为85.57元/吉焦,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三、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四、市内三区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调整自2021年11月16日起执行,市内三区非采暖用热价格调整自2021年11月5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9〕84号)、《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9〕21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