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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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93700020020180002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发展
  • 成文日期 2018-06-29
  • 发布日期 2018-06-29
  • 发文字号 青发改规〔2018〕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发改委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8-003001
  • 委机关各处室(部门),委属各单位: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业经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8月2日起施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1761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年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咨询评估的以下事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概算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争取及分配中央、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四)企业债券预审;

    (五)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省服务业专业人才申报评审;

    (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和评价评审;

    (七)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材料专家核查;

    (八)区域、产业创新试点示范评审;

    (九)省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军民融合示范企业认定评审;

    (十)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

    (十一)市级以上服务业示范园区、特色小镇、集聚区认定评审;

    (十二)市级海洋特色产业园认定评审;

    (十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评估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具有相应专业和资信且在近三年行业执业检查中连续取得合格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其评估意见进行决策。

    申请成为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具有综合专业甲级资信的可承担各项专业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具体选择评估机构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评估事项申报时,按照评估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咨询机构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半年。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另行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借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安全评价、项目管理、会计、审计等业务,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评估机构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和委托部门的秘密。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年度市财力投资计划予以保障,每半年结算。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咨询评估收费,参照国家《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1999〕7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等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字〔2013〕4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咨询评估收费,参照第二条第一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到第十三款咨询评估收费,可综合考虑邀请评估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会场租赁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按照青发改投资〔2014〕124号有关收费标准计取。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从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存在与被评估单位串通造假行为;

    (五)评估报告对评估专家反映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行为;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