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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印发《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青数字〔2025〕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授权运营、安全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部分共三十三条内容。
一、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4〕6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
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鲁数发〔2025〕3号)
青岛市《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25〕40号)
二、出台目的
旨在通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基础制度规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化开展授权运营工作。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统筹开展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高效率流通、高水平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为全市数字经济注入新活力,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与国家、省文件异同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授权运营相关业务主体、授权流程、运营流程、职责分工、运营机构选择方式、运营机构退出机制、运营平台建设要求等。
四、授权运营业务主体
实施机构,是指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市大数据局为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数据企业,是指基于应用场景,对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开发利用,满足市场化需求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授权运营相关内容
授权运营范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涉密数据和有明确要求不能授权运营的数据除外。
授权运营模式:整体授权模式,统一授权给一个法人组织作为运营机构
授权运营期限:5年,期限届满后依法依规重新选择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选择方式: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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