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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印发了《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青数字〔2025〕28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工作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决策依据
2024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4〕67号)公开发布,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模式,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公共数据开放的相关部署,依据《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市大数据局研究制定了本《工作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活动,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充分释放。
二、出台目的
旨在建立健全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安全要求和保障措施,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类、目录编制、审核发布、获取使用等各环节工作。按照“需求导向、创新发展、安全有序”原则,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提升开放数据质量,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为数字青岛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与省文件异同
根据《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要求,《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了公共数据开放流程、有条件开放数据申请、未开放数据需求申请等流程,明确了市、区(市)两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了上下联动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体系。
四、关键术语解释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指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汇聚、清单编制、数据开放、数据更新和安全等工作。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指依法依规获取各类开放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对开放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并反馈相关问题。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推进、监督评估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相关工作;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类: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开放方式和使用要求。
五、主要内容
工作体系构建:明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利用主体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开放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数据开放与审核:实行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开放主体需按要求编制开放目录和年度开放计划清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数据开放需经过编制目录、安全审查、形式审核等流程,明确了审核时限和调整规则,确保开放数据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数据获取与使用:无条件开放数据可通过开放平台直接下载或接口调用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需经实名认证、资质审核等程序后,签订利用协议方可使用。同时,明确了数据利用的成果反馈、来源标注等要求,鼓励数据产品和服务共享。
安全与监督保障: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开放主体和利用主体需履行安全责任,开展安全审查和风险评估。主管部门建立数据质量监测评估、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保障公共数据开放安全有序。
实施时间:《工作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步配套发布了公共数据开放流程图、申请表、安全承诺书、利用协议等模板,为政策落地提供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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