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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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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9660683546181633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日期 2020-03-17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财政局
  • 《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青岛市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该政策的制定依据充分、背景明确,政策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推动机关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与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源于当前机关培训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上级政策的调整要求。随着国家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性的要求不断提高,原有培训费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足,如标准不够细化、审批流程不够严谨、执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同时,2019年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财行〔2019〕23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委组织部也出台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9〕37号),对培训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青岛市对原《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7〕6号)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政策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的使用,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浪费和滥用。通过明确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管理流程,强化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升培训质量,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该政策也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精神,推动机关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于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

    四、重要举措解读

    《办法》在培训经费管理方面提出了多项重要措施:

    强化计划管理:要求各单位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临时增加培训项目需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确保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细化开支范围与标准:明确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并按培训类别(一类、二类、三类)设定综合定额标准,便于执行和监管。

    规范培训组织与实施:要求培训组织单位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提供烟酒、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等,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或组织宴请,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

    加强报销结算管理:规定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签到表、费用明细等凭证,财务部门需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强化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培训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注意事项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培训计划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增加培训项目。

    培训经费开支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不得超支或挪作他用。

    培训组织单位应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不得以培训为名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确保财务流程合规。

    六、名词解释

    培训类别:根据参训人员的职务层级,将培训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分别对应副市级、副局级、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指在培训经费开支中,各项费用的总和上限,各单位在该标准内可调剂使用。

    师资费:指聘请授课老师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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