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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范围
在青岛市辖区内,以下两类人员需参加2026年度继续教育: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特别提醒:在开始本年度继续教育前,务必先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完成信息采集。未完成采集,无法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
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不少于30学分。
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及评优的必要条件。
三、继续教育内容要求
学习内容主要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规定执行,课程设置分为三类:
1.专业通识知识(3项):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
2.专业核心知识(8项):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
3.专业拓展知识(5项):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金融基础、财经法规、财会热点。
四、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1.网络教育学习
(1)学习路径电脑端:青岛市财政局官网 → 会计管理 → 会计人员管理 → 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自选机构注册学习;手机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财政”→数据公开→热点栏目→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自选机构注册学习。
(2)按照信息采集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2.主管单位面授培训
(1)由主管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备案,提交培训计划、师资名单、参训人员名单等材料,并填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备案表。
(2)会计人员涉及一个区(市)的,向该区(市)财政部门备案;跨区(市)会计人员及市直企业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未按要求备案的面授培训,不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备案单位的面授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3.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要求
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情形的(如参加会计考试、发表论文等),可通过个人申报审核,按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五、继续教育登记方式及操作方法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适用情形(注意:需提前完成信息采集):
1.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统一登记。
2.参加山东省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山东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当前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且信息采集属地为青岛市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青岛市财政局于2026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3.完成网络继续教育且信息采集属地为青岛市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学分于完成次日对接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4.参加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单位向备案财政部门提交参培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测试成绩、培训总结等材料,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分认定。
(二)个人申报 — 财政部门审核
1.适用情况:
(1)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的会计人员;
(2)参加注册会计师会、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
(3)通过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会计人员。
2.操作方法:个人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学习费用说明
1.按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学习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学员免费学习;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需补学以往年度的会计人员,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 85855872
具体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联系方式:
市南区财政局
51989887
即墨区财政局
88550352
市北区财政局
51986564
胶州市财政局
82206039
李沧区财政局
87619093
平度市财政局
88397371
崂山区财政局
88999775
莱西市财政局
88483300
城阳区财政局
87866153
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
86767050
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85166700
高新区财政金融部
68686901
更多详细内容及学习要求,请登录青岛市财政局官网查阅《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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