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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体育局联合印发《青岛市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青财资〔2025〕3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有关制度等,进一步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质效,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印发本《办法》。
二、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
《办法》共9章58条,分为总则、配置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办法》适用于市级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确职责边界
《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根据青岛实际情况,具体明确了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工信局、市体育局等8个主管部门负责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范围。
四、建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办法》涵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建立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
科学配置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
明确管护职责。管护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管护单位可以是主管部门本级,也可以是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某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无主管部门,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明确。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所称的管护单位是指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管护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日常养护。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因国企实施日常养护,直接将资产确认为企业国有资产。
明确审批权限。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对外使用和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跨级次无偿划转(从市级划转至区级)、注资或划转国有企业、转让等重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基础管理
《办法》从实践层面探索建立了“建设单位转出在建工程——管护单位转增资产”的闭环管理路径。
如果市政设施资产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则由建设单位转出在建工程,管护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暂估值转增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将决算批复移交管护单位。管护单位根据决算调整入账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转资的,仅适用于建设单位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交付的情形。对需要跨级次交付、向国有企业交付资产的情形,由建设单位先确认资产,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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