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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青岛市城市污水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2018〕116号)文件已到期,为规范和加强城市污水处理专项资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
三、重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程序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各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定期向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量读表单》和污泥处置核查报告。市水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管理局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市水务管理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水务管理局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单位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局视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市水务管理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与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水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水质泥质监测、雨污水设备运行维护、排水设施改造养护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等方面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是指通过市政排水管网接纳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并进行处理的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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