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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深入推进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和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等改革意见,青岛市财政局修订《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青财资〔2025〕30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新增内容
(一)新增预算收入编制要求。
新增各主体在收入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职责分工,预算企业应依据本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指标预计完成情况等因素,准确测算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后报送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审核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的测算数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国资预算收入建议。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各单位收入建议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新增科目管理要求。
为贯彻预算收入草案分行业或企业编列的要求。在收益上交阶段,预算单位应按照年初预算编报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以下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向预算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督促预算企业及时足额上交收益。
(三)新增监督检查要求。
进一步规范收益收取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依法对各预算单位、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上交等各流程进行财会监督。预算单位应对预算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预算企业应在保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及时准确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如发现预算企业有因少记利润等情况少交或未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向预算单位下达国有资本收益追缴通知,预算单位确保预算企业及时足额上交未交收益。
三、主要完善内容
(一)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
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出资人职责,明确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于当年9月底前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国有股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代表预算单位提出利润分配意见,所提利润分配意见应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
(二)完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利润收入收取管理。
进一步健全利润收入的收益上交机制,利润收入申报阶段:申报时间调整为每年7月底前。新增零申报要求,明确应交收益为零的也需申报。利润收入核定阶段:根据《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24〕39号)规定,利润收入的上交比例提高至30%。增加经市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比例上交利润的基础上,另外收取符合条件预算企业固定数额利润的规定。利润收入上交阶段:细化利润收入预交的规定,若预算企业依据财务报表,其实际应交额低于预算应交额50%的,按照其实际应交额全额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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