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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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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1222354606802821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日期 2025-08-29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
  • 2025年8月28日,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青岛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资〔2025〕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4号),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2025年,随着《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继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出台《办法》,填补了我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对提升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质效,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

    《办法》共8章52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登录和清查、保护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明确职责边界

    《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职责,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办法》所称的其他主管部门是指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外,管理收藏单位隶属的主管部门。《办法》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行政事业单位。

    比如,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该行政事业单位就是管理收藏单位,其主管部门就是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主管部门。

    四、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

    《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在登记入账、盘点对账、清查核实、资产报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在计价核算方面,充分考虑文物资源资产价值难以估量等特殊情况,且为与《政府会计准则11号——文物资源》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办法》明确,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待成本能够可靠取得后,应当及时调整。在盘点对账方面,充分考虑文物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办法》明确,管理收藏单位可以采用清点、盘库或抽检等方式进行盘点,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五、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保管保护制度,设立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备、安排专职人员,按最小干预原则,进行保养修缮维护。再比如,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要加强展示利用和价值挖掘,盘活用好文物资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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