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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2024年,国务院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要求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2024年“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中,我市取得明显成效,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高发态势得到初步遏制,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得到改善。2025年是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要求,决定开展我市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
2.《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
三、重点内容
(一)“三大原则”引领方向。此次专项整治明确三大原则,指引整治工作规范、高效推进。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震慑效应。针对“四类”突出问题精准施策,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力震慑,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二是坚持协同共治,构建监管合力。完善“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社会参与”工作机制,融合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督,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将“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当前问题精准整改,又着眼长远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监管漏洞。
(二)“四类顽疾”靶向整治。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结合,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四类”问题实施整治。一是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问题。严查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等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等情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营造全国统一大市场。二是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重点整治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等行为,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问题。严厉打击伪造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等行为,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加强部门间联合惩戒。四是供应商围标串标问题。深挖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线索,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震慑。
(三)“七个阶段”稳步推进。此次专项整治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自2025年6月开始至2026年1月底结束,共分为七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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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时间安排 |
具体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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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名单 |
2025年6月30日前 |
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五类代理机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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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自查 |
2025年7月15日前 |
代理机构提交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抽取重点项目,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并报送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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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2025年8月15日前 |
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梳理 “四类”问题并编制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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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2025年9月15日前 |
结合书面审查结果开展现场检查,核实资料、调阅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收取情况,完善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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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核查 |
2025年10月15日前 |
对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开展延伸核查,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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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 |
2025年11月30日前 |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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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报告 |
2026年1月31日前 |
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
(四)“三项要求”巩固成效。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协同共治、标本兼治。一是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深化部门协同。强化财政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高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深度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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