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以及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情况,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背景
(一)以落实三年行动方案为重点,着力规范采购秩序。三年行动方案提出,要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同时还提出,要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此次印发的《通知》,着重解决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采购活动。
(二)以工程项目专项检查为契机,着力巩固整治成效。自今年7月份起,我市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对2021年以来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排斥或限制公平竞争、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交易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经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存在采购方式选择错误、信息公开有所延迟、采购程序不够规范、政策落实存在偏差等问题。此次印发的《通知》,着重规范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补足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管理方面的短板弱项,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三)以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为目标,着力强化制度约束。近年来我市先后印发一系列制度文件,从政策要求、实务操作等各方面,不断加强对各方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规范,但针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专门制定过政策文件,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现状,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方式选择、政策落实等具体要求掌握不够系统、准确。此次印发的《通知》,进一步健全我市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补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制度文件,为各方主体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提供规范指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
3.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有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我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情况,从法律法规适用、采购程序执行、采购政策落实、采购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明确相关要求。
(一)关于法律法规适用方面。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项目包括两类:一是政府采购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注:政府采购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当年度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执行,其中2024年、2025年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二)关于采购程序执行方面。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项目要规范执行全流程政府采购操作要求,做到规范编制采购预算、提前公开采购意向、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备案采购计划、正确选择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采购合同管理、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加快支付采购资金,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
(三)关于采购政策落实方面。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项目要全面、准确、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落实需求标准、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信用融资支持等多项措施,实现支持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四)关于采购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各方职责,切实强化采购项目管理。其中,采购人应切实发挥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内部检查,切实提升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整体质效;财政部门应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多措并举,持续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