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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的重要举措
《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缴库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监管、附则等七方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首次征收比例。为切实减轻矿山企业即期支付压力,调动企业投资勘查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储上产,根据《办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 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将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由“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500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统一调整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 ,进一步降低了矿业权人首付比例。
二是调整分期缴款年限。为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企业成本,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将采矿权分期缴纳年限根据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由“最长不超过5年(小型)、10年(中型)、15年(大型)”的上限规定调整为“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三分之一(小型)、一半(中型及以上)” 的下限规定,进一步延长了矿业权人分期缴款年限。如,某大型矿山出让年限为30年,分期年限不得低于15年。
三是增加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实施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展,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矿业出让收益评估,并按规定公示公开评估结果。
四是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认真梳理了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政策文件及历史沿革,充分考虑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形,并对应明确了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政策调整对已设矿业权的影响,有利于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实施办法》施行后,《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27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鲁财综〔2019〕34号)同时废止。
二、我市结合实际进一步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强调
一是进一步明确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部门。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由矿业权所在区(市)税务部门征收。油气矿业权以及矿业权范围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由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二是进一步明确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及入库级次。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省、市、区(市)按照40:20:20:20的比例分成,收入分别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我市在税务征收系统未实现省级分成直接缴库的模式前,税务部门征收按照中央、市、区(市)40:20:40比例征收入库,区(市)通过更库形式将应缴入省级库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上缴省级库。
三是进一步明确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款流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业权人签订合同后,以及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及时向税务部门推动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回传征收信息。费源信息、征收信息推送内容和要求,按照《青岛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资环〔20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共享缴款信息。
三、政策执行(解释)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联系电话:85855900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8389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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