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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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935000097020180016
  • 成文日期 2018-08-21
  • 发布日期 2018-08-2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   为推动《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以下简称信用负面清单制度)顺利实施,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制定的政策目标是什么?

      列举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失信失范行为,限制相关主体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通过利益导向引导其合法、合规、高效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遵循什么原则?

      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坚持“负面清单、信用惩戒、权责一致、提升管理”的原则。

      “负面清单”原则是指将专项资金使用中禁止发生的相关行为明确列示,引导相关主体合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

      “信用惩戒”原则是指对禁止发生的违规行为记录负面信用,并在财政预算管理中实施暂停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

      “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对相关部门因监管失责导致违规问题突出的,相应实施惩戒措施。

      “提升管理”原则是指通过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施行,进一步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水平。

      三、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范围是什么?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其项目和资金自申报申请至验收拨付、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中央和省下达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执行相关规定。

      四、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谁?

      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五、哪些失信失范行为需要记录到信用负面清单?

      项目单位失信、失范行为共10类:

      1.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2.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3.伪造资金申请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4.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5.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项目进度,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6.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

      7.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投资计划或绩效目标差距过大的;

      8.财务管理混乱,不设账簿账户、虚假出资、虚列支出、大额白条入账、自筹资金不到位、未按要求专账专项核算、公款私存等严重危害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的;

      9.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0.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拒不接受或故意拖、瞒、阻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失范行为共2类:

      1.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出具虚假材料或报告;

      2.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相关材料或报告。

      六、对记录到信用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行为有哪些惩戒措施?

      对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以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暂停其违规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2年,情节轻微的暂停申报资格1年或者缩减违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对于企业、个人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2年,情节轻微的暂停申报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3至5年。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除将其失信失范行为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外,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2年。

      七、对相关部门监管失责造成违规问题突出的,如何处理?

      按照检查违纪面相应缩减该区市(部门)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八、对记录到信用负面清单的失信失范行为实施惩戒措施后是否不再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

      对失信失范行为实施惩戒措施并不影响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处罚。

      九、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制度自2018年8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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