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深入推进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和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等改革意见,青岛市财政局修订《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青财资〔2025〕30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
《办法》共6章30条,分为总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核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等。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上交、监督等事项。
三、主要新增内容
(一)新增预算收入编制要求。
新增各主体在收入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职责分工,预算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本企业本年度经营状况、预计全年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科学准确测算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盈利、产权转让等情况进行测算审核后,全面完整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新增科目管理要求。
为贯彻预算收入草案应分行业或者企业编列的预算管理要求。在收益上交阶段,预算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向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按照年初预算编报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以下相关科目)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三)新增监督检查要求。
进一步规范收益收取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核定、上交等情况开展财会监督。预算单位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预算企业按时足额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预算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预算企业因少计利润导致少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应交未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应补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向预算单位下达国有资本收益追缴通知,由预算单位组织预算企业按时足额上交未交收益。
四、主要完善内容
(一)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
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出资人职责,国有股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进一步明确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要求,原则上要不晚于当年9月底。
(二)完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利润收入收取管理。
进一步健全利润收入的收益上交机制,利润收入申报阶段:申报时间调整为每年7月底前。新增零申报要求,明确应交收益为零的也需申报。利润收入核定阶段:根据《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24〕39号)明确预算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提高到30%。增加经市政府同意,在按规定比例上交利润的基础上,可上交固定数额利润的规定。利润收入上交阶段:细化利润收入预交的规定,预交额原则上不低于预算企业年度预算应交额的50%,依据财务报表实际应交额低于年度预算应交额50%的,按照其实际应交额全额预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