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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21〕3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鲁财税(2021)3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pdf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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