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财政局、人民法院:
现将《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行〔2021〕7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尽快设立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专项用于诉讼费退付。每个法院只能设立一个账户,并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与青岛市非税电子化系统进行对接。资金存放银行原则上从我市具有资格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遴选,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
二、各区(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按照10%的比例纳入市级统筹,缴入市级国库。市、区(市)两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按照35%的比例分别清分至市中级法院和各区(市)人民法院退费备用金账户,剩余部分缴入执收法院同级国库。
三、每年12月份,市、区(市)两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年退费备用金使用和结存情况,对退费备用金清分比例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具体调整比例由市中级法院汇总各区市法院情况后商市财政局确定,在非税系统中进行统一调整,并于下一年度1月1日起生效执行。
四、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市、区(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退费备用金拨付、使用和结存情况。对退费备用金结存规模(含孳息)超过上年度备用金总额20%以上的,超出部分应于1月底前缴入本级国库。
五、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付诉讼费,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明确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诉讼费后续追缴工作,保障诉讼费应收尽收。年度终了1个月内,市、区(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欠费、追缴等情况。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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