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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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08560255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4-03-21
  • 发布日期 2024-03-22
  • 发文字号 青财金〔2024〕1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地方金融管理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林业等应对灾害风险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扎实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适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提高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能力,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4年3月21日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


    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农惠农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行政策性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保险险种

    青岛市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是经青岛市政府确定,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领域中的保险品种。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要符合国家、省、市农业发展方向,并充分考虑我市农业发展实际,优先支持覆盖面广、区域特色鲜明,对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维护食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农业产品。

    全市开展的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小麦种植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小麦制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玉米收入保险,花生种植保险,马铃薯种植保险,大豆种植保险,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大、中拱棚及棚内作物保险,葡萄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奶牛保险,兔保险,森林保险(各险种具体保险方案见附件)。

    新险种开展试点及已试点的险种推广,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三、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区(市)有关部门要与保险承保机构密切配合,早发动、早部署,在集中投保时间内及时组织宣传,确保投保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主体)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投保率。

    (二)组织投保。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农林财工作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在农民自愿、符合投保条件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

    (三)张榜公示。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农林财工作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保险承保机构应在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将拟参保的农户、组织名单和参保面积、数量等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承保公示不少于3天。鼓励同时通过政府公共网站等进行线上公示。

    (四)签订保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投保主体与保险承保机构签订保单,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承保机构要进行现场验标。单户投保面积100亩以上和投保玉米收入保险的地块,应在电子地图中精确圈划投保地块,记录四至信息和面积,由投保主体、保险承保机构认可后出具保单。

    (五)组织理赔。保险承保机构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发生种植业灾害时,单独投保的农户向保险承保机构报案索赔,保险承保机构一对一测产到户;集体投保的农户受灾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统一向保险承保机构报案。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保险承保机构原则上可以按测产单位(2-3个行政村划分为1个测产单位;受灾范围较小时,以行政村为测产单位),抽取受损地块的轻、中、重样本测定实际产量分别计算损失率。出现所投保险标的绝产情况时,保险承保机构要单独查勘,进行赔付。鼓励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委托专业机构、遥感测产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产量测定工作。保险承保机构应在与投保主体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完成赔付。

    (六)公开信息。保险承保机构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农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市)政府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上报的承保规模、保费规模等基础数据进行严格审查。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农户合法权益。

    (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有关政策和保险条款的宣传。在宣传发动阶段,各村应配合保险承保机构,通过在信息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宣传海报和保险条款、定期播放由保险承保机构统一制作的宣传音频等方式,引导广大投保主体明明白白参加保险,保障农户知情权。

    (三)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和保险承保机构要完善档案制度,做好承保、理赔档案建设等基础工作。保险承保机构每季度次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或简报形式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部门报告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情况,当承保险种发生重大灾害时,要实行周报、日报制度,及时报告查勘理赔工作进展。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将保单、理赔等信息上传至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要重视风险管控,做好农业再保险安排,确保工作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四)建立健全协保员制度。各区(市)应协助保险承保机构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发挥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保险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险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五)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保险承保机构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优化操作流程,提前审查理赔账户,及时查勘现场,按照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保险承保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现场查勘,在查勘人员、投保主体均到保险事故现场后,方可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如遇大面积自然灾害,保险承保机构应先行预付部分赔款。完善内部损失鉴定争议处理机制,出现争议的,保险承保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协商处理;争议情况属实的,原则上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

    (六)建立“保畜联动”机制。对畜牧养殖险种,在无害化联动基础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承保、结算等数据与历年存(出)栏、动物防疫、检疫等信息的比对与审核,密切关注异常数据,确保养殖承保信息与行业监管数据匹配,提高监管精准度。

    (七)建立费率动态调节机制。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率和累计赔付率情况,可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保险保额及费率。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方案


    附件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方案

     

    一、小麦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小麦生长正常;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投保主体可在小麦种植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小麦制种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小麦种植保险开展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19元/亩,保险金额600/亩。

    (五)保险责任。小麦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3.病虫草鼠兔鸟害;4.保险小麦蜡熟期以后,由于连续三天(含)以上连阴雨造成穗上发芽,且发芽穗率达到5%(含)以上。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9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主体自担10%保费。对产粮大县,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55%;对非产粮大县,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财政承担30%。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每年1015日至次年131日为小麦种植保险集中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次年收割完毕。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

    (八)赔偿处理

    1.由于保险责任第1、2、3条导致的损失,具体赔偿处理为:

    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单位面积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区(市)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00%

    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赔付金额低于30元的,按30元赔付。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生长阶段(公历)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3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4月1日至4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4月16日至5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5月16日至收割完毕

    每亩保险金额×100%

    2.由于保险责任第4条导致的损失,具体赔偿处理为:

    1)当保险小麦未遭受保险责任第12、3条减产损失的情况下,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发芽穗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2)当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第12、3条减产损失的情况下,在计算损失率之后,再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1-损失率)×不同发芽穗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由于保险责任第12、3条导致的损失且在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范围内的,损失率按0计算)。


    保险小麦不同发芽穗率赔偿标准


    发芽穗率区间

    赔偿标准

    [5%,10%)

    20%

    [10%,15%)

    40%

    [15%,20%)

    70%

    20%以上

    100%

     

    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小麦生长正常;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二)投保主体。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5个产粮大县(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主体可在小麦种植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小麦制种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参照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生产风险区划地图风险等级划分,按区(市)分别设置两档保费标准。

    保额

    保费

    区(市)

    风险等级

    1000元/亩

    30元/亩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34元/亩

    西海岸新区、即墨区

    (四)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9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55%,投保主体自担10%保费。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五)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10%(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3.病虫草鼠兔鸟害4.保险小麦蜡熟期以后,由于连续三天(含)以上连阴雨造成穗上发芽,且发芽穗率达到5%(含)以上。

    (六)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小麦完全成本保险集中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次年收割完毕。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

    (七)赔偿处理

    1.由于保险责任第1、2、3条导致的损失,具体赔偿处理为:

    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单位面积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区(市)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00%

    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赔付金额低于30元的,按30元赔付。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阶段(公历)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3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4月1日至4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4月16日至5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5月16日至收割完毕

    每亩保险金额×100%

    2.由于保险责任第4条导致的损失,具体赔偿处理为:

    1)当保险小麦未遭受保险责任第12、3条减产损失的情况下,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发芽穗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2)当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第12、3条减产损失的情况下,在计算损失率之后,再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1-损失率)×不同发芽穗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由于保险责任第12、3条导致的损失且在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范围内的,损失率按0计算)。


    保险小麦不同发芽穗率赔偿标准


    发芽穗率区间

    赔偿标准

    [5%,10%)

    20%

    [10%,15%)

    40%

    [15%,20%)

    70%

    20%以上

    100%

    三、小麦制种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制种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制种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经国家、山东省审定或经引种备案,并在当地制(繁)种一年(含)以上;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制(繁)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3.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投保主体。取得有效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种企业,或与制种企业签订小麦种子生产合同且制种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制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主体可在小麦种植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小麦制种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小麦制种保险开展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参照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生产风险区划地图风险等级划分,按区(市)分别设置两档保费标准。

    保险金额

    保费

    区(市)

    风险等级

    1150元/亩

    41元/亩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46元/亩

    西海岸新区、即墨区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涵盖制种面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其他风险等导致的产量损失或质量损失。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气温异常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兔鸟害等直接造成保险小麦制种的减产损失,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小麦制(繁)种蜡熟期以后,由于连续三天(含)以上连阴雨造成穗上发芽,且发芽穗率达到5%(含)以上,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小麦制(繁)种在育性敏感和开花授粉期,由于连阴雨或气温异常导致种子纯度在99%(不含)以下,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赔偿处理

    1.保险小麦制(繁)种发生保险责任第1条所列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兔鸟害的损失,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单位面积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区(市)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00%

    保险小麦制种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当苗期发生全部损失时,赔偿标准为保险金额的50%。赔付金额低于30元的,按30元赔付。  

    保险制种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生长阶段(公历)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3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4月1日至4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4月16日至5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5月16日至收割完毕

    每亩保险金额×100%

    2.保险小麦制(繁)种发生保险责任第2条所列穗上发芽责任,且发芽穗率达到5%(含)以上时,赔偿计算如下:

    1)当保险小麦制(繁)种未遭受保险责任第1条减产损失的情况下,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发芽穗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2)当保险小麦制(繁)种遭受保险责任第1条减产损失的情况下,在计算损失率之后,再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1-损失率)×不同发芽穗率赔偿标准×受损面积(由于保险责任第1条导致的损失且在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范围内的,损失率按0计算)。


    不同发芽穗率赔偿标准


    发芽穗率区间

    赔偿标准

    [5%,10%)

    20%

    [10%,15%)

    40%

    [15%,20%)

    70%

    20%以上

    100%

    3)保险小麦制(繁)种发生保险责任第3条所列种子纯度责任,且种子纯度在99%(不含)以下时,赔偿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60%×受损面积×价值下降系数

    价值下降系数=(小麦制种合同约定收购单价-商品小麦单价)/小麦制种合同约定收购单价

    商品小麦单价根据区(市)价格权威部门发布的商品小麦近三年平均价格。

    (七)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8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地方财政承担45%,投保主体自担20%保费。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按6:4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八)保险期间。每年1015日至次年131日为小麦制种保险集中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次年收割完毕。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

    四、玉米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玉米生长正常;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投保主体可在玉米种植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玉米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玉米种植保险开展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26元/亩,保险金额600/亩。

    (五)保险责任。玉米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3.病虫草鼠兔鸟害。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9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主体自担10%保费。对产粮大县,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55%;对非产粮大县,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财政承担30%。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每年41日至5月31日为春玉米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当年收割完毕;每年61日至731日为夏玉米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当年收割完毕。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

    (八)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单位面积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区(市)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00%

    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赔付金额低于30元的,按30元赔付。

    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生长阶段(公历)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元)

    春季玉米

    夏季玉米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6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6月16日至6月30日

    (夏季玉米自保险期间起始日至6月30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每亩保险金额×50%

    7月1日至7月 15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每亩保险金额×50%

    7月16日至7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100%

    每亩保险金额×50%

    8月1日至8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8月16日至8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9月1日至收割完毕


    每亩保险金额×100%

    五、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玉米生长正常;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二)投保主体。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5个产粮大县(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主体可在玉米种植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玉米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参照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生产风险区划地图风险等级划分,按区(市)分别设置两档保费标准。

    保额

    保费

    区(市)

    风险等级

    950元/亩

    40元/亩

    平度市、莱西市

    42元/亩

    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

    (四)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9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55%,投保主体自担10%保费。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五)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10%(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3.病虫草鼠兔鸟害。

    (六)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春玉米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当年收割完毕;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夏玉米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当年收割完毕。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

    (七)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单位面积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区(市)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00%

    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赔付金额低于30元的,按30元赔付。

    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阶段(公历)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春季玉米

    夏季玉米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6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6月16日至6月30日

    (夏季玉米自保险期间起始日至6月30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每亩保险金额×50%

    7月1日至7月 15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每亩保险金额×50%

    7月16日至7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100%

    每亩保险金额×50%

    8月1日至8月15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8月16日至8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9月1日至收割完毕


    每亩保险金额×100%

    六、玉米收入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生长正常;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二)投保主体。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5个产粮大县(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主体可在玉米种植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玉米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55/亩,保险金额1000元/亩。

    (四)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高温热害、旱灾、连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及病虫草鼠兔鸟害导致保险玉米产量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或因价格下降造成保险玉米的实际收入减少,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五)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9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市级财政补贴55%,投保主体自担10%保费。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六)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每年41日至531日为春玉米投保时间;每年61日至731日为夏玉米投保时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病虫草鼠兔鸟害等灾害保险终止日期至玉米成熟收获完毕,价格部分保险终止日期至当年10月31日

    (七)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未减产面积赔偿金额+减产面积赔偿金额

    未减产面积赔偿金额(最小为0)=未减产面积保额×价格损失率

    减产面积赔偿金额(最小为0)=减产面积保额×(价格损失率+产量损失率-价格损失率×产量损失率)

    未减产面积保额=每亩保险金额×未减产面积

    减产面积保额=每亩保险金额×减产面积

    价格损失率=MIN〔(目标价格-结算价格)/目标价格,10%〕

    结算价格为保险到期月的玉米期货主力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数,目标价格为投保当年3-5月或投保前3个月的玉米期货主力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价加相应调整区间,具体由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当结算价格小于等于目标价格时,价格损失率为正值或0,最大为10%;结算价格大于目标价格时,价格损失率为负值,价格损失率为负值时按0计算。

    产量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单位面积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区(市)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00%。当投保地块作物产量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时按100%计算产量损失率,产量损失率小于80%的按实际产量损失率计算。

    七、花生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生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花生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花生生长正常;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花生种植保险开展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12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

    (五)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兔鸟害。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8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地方财政承担45%,投保主体自担20%保费。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按6:4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每年51日至630日为花生种植保险集中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当年收获完毕。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

    (八)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单位面积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区(市)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00%

    保险花生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20%(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

    保险花生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保险花生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阶段(公历)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6月11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6月12日至7月10日

    每亩保险金额×60%

    7月11日至8月10日

    每亩保险金额×80%

    8月11日至收获

    每亩保险金额×100%

    八、马铃薯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马铃薯生长正常;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马铃薯种植保险开展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40元/亩,保险金额1200元/亩。

    (五)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兔鸟害。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8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地方财政承担45%,投保主体自担20%保费。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按6:4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每年31日至430日为春季马铃薯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当年收获完毕;每年81日至930日为秋季马铃薯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至当年收获完毕。具体投保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

    (八)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单位面积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区(市)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00%

    保险马铃薯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30%(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生长阶段(公历)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元)

    春季马铃薯

    秋季马铃薯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4月20日

    每亩保险金额×40%


    4月21日至5月10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5月11日至6月 10日

    每亩保险金额×70%


    6月11日至收获

    每亩保险金额×100%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9月20日


    每亩保险金额×40%

    9月21日至10月10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10月11日至10月 30日


    每亩保险金额×70%

    11月1日至收获


    每亩保险金额×100%

    九、大豆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豆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豆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生长正常;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或通过引种备案的合格品种;3.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4.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的大豆,根据大豆实际种植行数折算面积,折算表如下(单位:厘米):

     

    种植模式

    (大豆:玉米)

    大豆

    行距

    玉米

    行距

    大豆

    总行距

    玉米

    总行距

    总行距

    大豆面积按

    不同模式折算

    玉米面积按

    不同模式折算

    4:2

    40

    40

    150

    140

    290

    52%

    48%

    4:3

    40

    50

    150

    200

    350

    43%

    57%

    4:4

    40

    50

    150

    250

    400

    37.5%

    62.5%

    6:3

    45

    50

    255

    200

    455

    56%

    44%

    6:4

    40

    50

    230

    250

    480

    48%

    52%

    3:2

    30

    40

    90

    140

    230

    39%

    61%

    2:2

    40

    40

    70

    140

    210

    33%

    67%

    备注:4:2、4:3、4:4、6:3、6:4等5种为主要种植模式,2:23:2等2种为非主要模式

    (二)投保主体。大豆种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实施范围。大豆种植保险实施范围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19元/亩,保险金额350元/亩。

    (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豆的减产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热害、地震、旱灾、连阴雨、气温异常等自然灾害;2.病虫草鼠兔鸟害;3.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9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地方财政承担55%,投保主体自担10%保费。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按6:4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大豆种植保险集中投保时间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保险期间自保险大豆苗齐时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

    (八)赔偿处理。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区(市)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00%


    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开花期前

    每亩保险金额×60%

    开花期至结荚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鼓粒期至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同一灾害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投保大豆损失率在 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十、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种植的作物均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日光温室大棚和棚内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日光温室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2.棚内作物种植符合大棚作物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3.日光温室大棚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4.日光温室大棚数量在2个以上(含)或种植面积2亩以上(含)的种植小区。

    采用日光温室大棚模式种植马铃薯、葡萄的,日光温室大棚与棚内作物两者可拆分投保,投保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或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选择投保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的,不能同时投保政策性马铃薯保险、葡萄保险。

    (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开展地区包括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1.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采取分项分档方式,投保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保险金额设置 2,分别为22500/亩、32500/,对应保费分别为450/亩、650/亩。

    项目类别

    分项标的

    每亩保险费(元/亩)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一档

    二档

    一档

    二档

    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

    墙体

    68

    123

    7500

    13700

    棚架

    58

    59

    6500

    6500

    卷帘机

    45

    60

    1500

    2000

    保温草毡

    69

    105

    3000

    4550

    塑料棚膜

    60

    93

    1000

    1550

    棚内农作物

    150

    210

    3000

    4200

    合计

    450

    650

    22500

    32500

    2.日光温室大棚保险。采取分项分档方式,投保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保险金额设置2档,分别为19500元/亩、28300元/亩,对应保费分别为300元/亩、440元/亩。

    项目类别

    分项标的

    每亩保险费(元/亩)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一档

    二档

    一档

    二档

    墙体

    68

    123

    7500

    13700

    棚架

    58

    59

    6500

    6500

    卷帘机

    45

    60

    1500

    2000

    保温草毡

    69

    105

    3000

    4550

    塑料棚膜

    60

    93

    1000

    1550

    合计

    300

    440

    19500

    28300

    (五)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火灾;暴雨、洪水 (政府行洪、蓄洪除外);风灾;雹灾;暴雪;设施损坏造成的冻灾保险责任。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6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主体自担40%保费。保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按5:5分摊;对崂山区、城阳区按2:8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

    (八)赔偿处理。保险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率在 10% (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 ()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保险大棚及棚内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大棚

    每亩分项赔偿金额=每亩分项保险金额×损失率×受灾面积

    赔偿金额=∑每亩分项赔偿金额

    保险大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2.保险作物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灾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保险作物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苗床期

    分苗到

    定植

    定植到

    开花

    开花到果实成型

    果实成型

    到采收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1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3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5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7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100%

    3.保险大棚、保险作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损失时,各分项累计赔偿金额分别以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十一、大、中拱棚及棚内作物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拱棚及棚内种植的作物均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中拱棚和棚内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大、中拱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2.棚内作物种植符合大、中拱棚作物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3.大、中拱棚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4.大、中拱棚数量在2个以上(含)或种植面积2亩以上(含)的种植小区。

    采用大、中拱棚模式种植马铃薯、葡萄的,大、中拱棚与棚内作物两者可拆分投保,投保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大、中拱棚保险或大、中拱棚及棚内作物保险。选择投保大、中拱棚及棚内作物保险的,不能同时投保政策性马铃薯保险、葡萄保险。

    (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开展地区包括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

    1.大、中拱棚及棚内作物保险。采取分项分档方式,投保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钢架大、中拱棚保险金额设置2,分别为10000/亩、16000/,对应保费分别为300/亩、480/亩。竹架大、中拱棚保险金额设置 2,分别为6000/亩、10000/,对应保费分别为240/亩、400/亩。


    大、中拱棚及棚内作物保险分档分项保险金额、保险费对照表


    项目

    类别

    分项标的

    保险保险费(元/亩)

    保险金额(元/亩)

    一档

    二档

    一档

    二档

    大、中拱棚(钢架)

    棚架

    95

    152

    7000

    11200

    塑料棚膜

    70

    105

    1000

    1500

    棚内农作物

    135

    223

    2000

    3300

    合计

    300

    480

    10000

    16000

    大、中拱棚(竹架)

    棚架

    65

    109

    3500

    5850

    塑料棚膜

    70

    81

    1000

    1150

    棚内农作物

    105

    210

    1500

    3000

    合计

    240

    400

    6000

    10000

    2.大、中拱棚保险。采取分项分档方式,投保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钢架大、中拱棚保险金额设置2档,分别为8000元/亩、12700元/亩,对应保费分别为165元/亩、257元/亩。竹架大、中拱棚保险金额设置2档,分别为4500元/亩、7000元/亩,对应保费分别为135元/亩、190元/亩。


    大、中拱棚保险分档分项保险金额、保险费对照表


    项目类别

    分项标的

    保险保险费(元/亩)

    保险金额(元/亩)

    一档

    二档

    一档

    二档

    大、中拱棚(钢架)

    棚架

    95

    152

    7000

    11200

    塑料棚膜

    70

    105

    1000

    1500

    合计

    165

    257

    8000

    12700

    大、中拱棚(竹架)

    棚架

    65

    109

    3500

    5850

    塑料棚膜

    70

    81

    1000

    1150

    合计

    135

    190

    4500

    7000

    (五)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火灾;暴雨、洪水 (政府行洪、蓄洪除外);风灾;雹灾;暴雪;设施损坏造成的冻灾保险责任。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6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主体自担40%保费。保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按5:5分摊,对崂山区、城阳区按2:8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

    (八)赔偿处理。保险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率在 10% (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在 10% ()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保险大棚及棚内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大棚

    每亩分项赔偿金额=每亩分项保险金额×损失率×受灾面积

    赔偿金额=∑每亩分项赔偿金额

    保险大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2.保险作物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灾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保险作物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苗床期

    分苗到

    定植

    定植到开花

    开花到

    果实成型

    果实成型

    到采收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1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3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5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70%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100%

    3.保险大棚、保险作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损失时,各分项累计赔偿金额分别以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十二、葡萄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葡萄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葡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整地块连片种植;2.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3.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4.葡萄树树龄在 3年以上(含)30年以下(不含);5.生长和管理正常;6.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生长的葡萄,不属于保险标的。

    (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葡萄种植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200/亩,保险金额5000/亩。

    (五)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冻灾、雹灾、风灾、火灾、暴雨和因暴雨造成的涝灾保险责任。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6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主体自担40%保费。保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按5:5分摊,对崂山区、城阳区按2:8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

    (八)赔偿处理。保险葡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在20%(不含)以下时,保险承保机构不予赔付;损失率在 20%(含)以上时,由保险承保机构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保险葡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数量

    葡萄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休眠期

    50%

    展叶期(发芽—叶展开)

    60%

    花穗期(形成花穗—开花末期)

    70%

    果实膨大期(坐果—果实转色前)

    85%

    成熟期(果实开始转色—收获)

    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已采摘部分葡萄的果园,在赔款时要按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比例相应扣除。

    十三、能繁母猪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2.投保时能繁母猪具有繁殖能力,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3.能繁母猪经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4.能繁母猪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标识。

    (二)投保主体。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能繁母猪保险开展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90/头,保险金额1500/头。

    (五)保险责任。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承保机构应对投保主体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8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地方财政承担40%,投保主体自担20%保费。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按5:5分摊;对城阳区按2:8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

    (八)赔偿处理。保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

    (九)无害化联动。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与病死母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保险承保机构与畜牧部门共同查勘现场、监督病死母猪无害化处理,并出具《青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表》,无该表保险承保机构不得赔付。

    十四、育肥猪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2.育肥猪经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3.育肥猪体重20公斤(含)以上或体长70cm(含)以上予以承保。

    (二)投保主体。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育肥猪保险开展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48/头,保险金额800/头。

    (五)保险责任。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承保机构应对投保主体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8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地方财政承担40%,投保主体自担20%保费。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按5:5分摊,对城阳区按2:8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承保方式。保险承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照存栏量承保或出栏量承保。对于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

    (八)保险期间。育肥猪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个育肥周期。按存栏量投保,保险期间为6个月;按照出栏量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

    (九)赔偿处理

    1.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或不同尸长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表


    尸重范围

    尸长范围

    赔偿比例

    赔款金额(元)

    20kg(含)-30kg(不含)

    70cm(含)-80cm(不含)

    40%

    320

    30kg(含)-60kg(不含)

    80cm(含)-100cm(不含)

    60%

    480

    60kg(含)-80kg(不含)

    100cm(含)-110cm(不含)

    80%

    640

    80kg(含)-100kg(不含)

    110cm(含)-120cm(不含)

    90%

    720

    100kg(含)以上

    120cm(含)以上

    100%

    800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或不同尸长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十)无害化联动。建立健全育肥猪保险与病死育肥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保险承保机构与畜牧部门共同查勘现场、监督病死育肥猪无害化处理,并出具《青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表》,无该表保险承保机构不得赔付。

    十五、奶牛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2.投保时奶牛(不含公奶牛)畜龄7周岁(不含)以下;3.投保奶牛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二)投保主体。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奶牛保险开展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400/头,保险金额10000/头。

    (五)保险责任。奶牛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列明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直接死亡。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承保机构应对投保主体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8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地方财政承担40%,投保主体自担20%保费。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按5:5分摊,对城阳区按2:8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

    (八)赔偿处理。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畜龄范围每头保险奶牛赔偿比例)


    保险奶牛赔偿比例

    畜龄范围

    赔偿比例

    赔款金额(元)

    出生至1周岁(含)

    保险金额的50%

    5000

    1周岁(不含)-7周岁(不含)

    保险金额的100%

    10000

    2.发生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畜龄范围每头保险奶牛赔偿比例-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九)无害化联动。建立健全奶牛保险与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保险承保机构与畜牧部门共同查勘现场、监督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并出具《青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表》,无该表保险承保机构不得赔付。

    十六、兔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兔只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兔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1.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2.养殖场(户)兔只存栏量500只以上(含);3.投保时兔只体重达到600克以上(含)或体长达到25cm以上(含);4.投保时兔只经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5.投保主体应提供免疫记录或年度免疫计划及免疫管理承诺函。

    (二)投保主体。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范围。兔保险开展地区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1.75/只,保险金额25/只。

    (五)保险责任。兔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病毒性出血症、疥癣病、球虫病、魏氏梭菌病、葡萄球菌病、仔兔黄尿病、瘫软症、大肠杆菌病、泰泽氏病、溶血性链球菌病所引致的兔直接死亡;火灾、爆炸所引致的兔直接死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所引致的兔直接死亡;山体滑坡、泥石流所引致的兔直接死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引致的兔直接死亡。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承保机构应对投保主体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按照80%给予保费补贴,投保主体自担20%保费。保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级与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市、莱西市按8:2分摊,对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按5:5分摊,对城阳区按2:8分摊。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承保方式。保险承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照存栏量分批次承保或按照上年度实际养殖能力(上年度实际出栏检疫数量+上年度保险理赔数量+上年度种兔数量)承保。按照上年度实际养殖能力投保的养殖场(户),投保时需要提供上年度出栏检疫、种兔数量的证明材料。后期该养殖场(户)不再参加政策性兔保险时,需对最后投保年度的承保数量进行清算。

    (八)保险期间。按照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保险期间为2个月;按照上年度实际养殖能力承保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九)赔偿处理。保险兔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不同阶段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2.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不同阶段赔偿比例-保险兔只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3.保险兔只体重需达到600g以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承保机构负责赔偿;保险兔只体重小于600g时,保险承保机构均不负责赔偿。


    不同阶段赔偿比例


    生长阶段

    赔偿比例

    30日龄-42日龄

    50%

    43日龄-56日龄

    70%

    57日龄-90日龄、90日龄以上

    100%

    (十)无害化联动。建立健全兔保险与病死兔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保险承保机构与畜牧部门共同查勘现场、监督病死兔无害化处理,并出具《青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表》,无该表保险承保机构不得赔付。

    十七、森林保险

    (一)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公益林。

    (二)投保主体。参保对象范围为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也可为林农、林企和林业单位,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费2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涝灾、洪灾、泥石流灾、风灾、雨(雪)凇灾、旱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条款。

    (五)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政策性森林险补贴比例为100%,由中央、青岛市两级财政按50%分摊。

    (六)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

    (七)赔偿处理

    1.计算公式。受害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100%时,按下列标准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亩)×损失率×受害面积(亩)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100%

    2.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专家鉴定,或与投保主体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3.森林保险赔款由保险承保机构直接支付投保主体,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抚育和管理。

    (八)防灾防损。政策性森林保险要发挥风险防范作用,推进风险减量管理。在森林防火宣传和防灾防损等工作中,承保机构每年要列支不超过当年保费2%的防灾防损费用,保障风险减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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