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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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399529225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4-01-23
  • 发布日期 2024-01-24
  • 发文字号 青财资〔2024〕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直各部门、市直属企业、各区(市)财政部门: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财政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是承接“数据二十一条”国家数据基础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是破解实际数据资产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的主要抓手。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激发数据资产潜能。

    二、认真学习《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新模式,推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的总体目标。明确了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管理使用、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等十多项方面内容。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指导自身数据资产管理实践。

    三、积极探索管理路径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在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登记入账、授权运营、价值评估和流通增值等环节的具体工作,探索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效路径。特别是持有公共数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要梳理明确本系统、本行业符合数据资产范围的公共数据资产清单,研究建立相应的资产卡片,为推动授权使用和运营做好基础。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和提炼数据资产管理环节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共同推动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赋能我市数字经济发展。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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