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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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7990423490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3-12-11
  • 发布日期 2023-12-11
  • 发文字号 青财采〔2023〕1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

    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加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政策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青岛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1日


    青岛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加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政策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关于扩大我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青财采〔202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验收等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作为主体建设的相关项目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落实统筹督导工作,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绿色建材应用推广、批量集中采购、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政策落实监管等工作。

    各区(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政策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其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建材采购、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均通过电子化平台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相关主体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在平台完成信息录入、采购交易、材料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各阶段,除应落实本方案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市、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嵌入《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有关要求。

    第七条 采购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实施指南》编制绿色建材专篇,并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以及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本节约,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综合增量成本不得高于标准限额。

    相关资料应提交至市、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绿色建材章节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论中予以体现。 

    第三章 设计与审查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需求标准》等规范要求在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增加绿色建材应用专项说明,并依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细则(试行)》对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进行核算,确保项目整体使用绿色建材比例不低于40%,相关设计文件及报告整理成工程设计成果文件。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对设计单位提报的工程设计成果文件开展预评价,提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上传电子化平台备查。

    经审查,《预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优先享受绿色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并将《预评价报告》作为落实绿色建材要求的证明资料存入建设工程档案。《预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责令重新修改工程设计成果文件。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条 编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根据不同的采购类型,如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EPC)等,在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按照《需求标准》明确相应的绿色建筑评价星级、建设要求及绿色建材采购(招标)要求;

    (二)“建设工程要求和材料性能符合《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应作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以醒目方式进行标识,且在投标无效条件或否决投标条件中作相应载明;

    (三)在拟定合同范本中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并将符合《需求标准》相关要求作为实质性条款;

    (四)拟定施工合同中,须明确工程承包单位对涉及使用《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项目整体使用绿色建材比例应当不低于40%。对暂未纳入《需求标准》的建材产品,鼓励选择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或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采购人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绿色建材检测报告或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作为核实依据。对于《需求标准》中明确由企业承诺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企业承诺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绿色建材供应商生产实际,综合考虑建材的通用性、标准化程度、金额和用量等因素,研究确定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绿色建材种类,制定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在中标(成交)结果有效期限内,所有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人、施工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供应商签署《绿色建材采购供货合同》,严格应用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结果。

    第十三条 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均可通过电子化平台进行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五章 施  工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阶段,采购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需求标准》和《实施指南》的规定,做好绿色建材检验工作及施工过程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本项目政策实施工作组织与管理的首要责任,并指定专职人员,明确其绿色建材采购及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需求标准》规定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建立相应的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确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工作责任人。

    第十七条 派驻现场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需求标准》,全面掌握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采购人应针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内容,结合《需求标准》组织专项会审,开展设计交底并形成书面纪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并结合设计文件分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三个阶段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活动。当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需求标准》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当发现工程设计违反上述要求时,应报告采购人由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一条 在材料进场和履约验收阶段,采购人应按照《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开展检测报告核查以及相应的实体检测,相关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采购人应委托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并通过资质认定(CMA)的检测机构,在绿色建材进场后按建设工程相关验收规范进行复验。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的质量管控,对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建筑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应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专项资料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应的责任名单等;

    (二)经采购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盖章确认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专项会审和设计交底纪要;

    (三)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变更资料;

    (四)绿色建材进场台账、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检测等资料;

    (五)绿色建材检查记录、工程履约验收、隐蔽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

    (六)施工实施总结。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指南》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建材的随机抽检,确保全面贯彻执行政策要求。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依据《需求标准》及《实施指南》对项目开展终评价,评价项目的绿色建材比例应用、减碳效果及成本增量情况;核验项目专项资料档案完善情况;核查项目相关检测报告,提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终评价报告》上传电子化平台备查。对未达到绿色建材相关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80%。

    第二十六条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选择青岛市绿色建材专家委员会专家开展预评价、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相关主体,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出现违法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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