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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1号).pdf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