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及持续符合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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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1044378477596150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2-05-20
  • 发布日期 2022-05-20
  • 发文字号 青财会〔2022〕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财政部第97号令修改)规定及《深入推进财政资金和公积金领域清廉建设的实施方案》(青财办〔2022〕2号)中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清廉建设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市资产评估机构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和内容

    核查对象为青岛市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核查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包括设立及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及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

    二、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财政部第97号令修改)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三、核查时间

    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2年7月底结束。

    四、核查方式及步骤

    本次核查由青岛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采取自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至6月10日)

    青岛市各资产评估机构全面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设立、变更)及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

    各机构要扎实做好自查工作,坚持边查边改,把自查与整改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增强依法依规备案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重点核查和整改落实阶段(6月11日至7月30日)

    市财政局成立核查组,选取部分机构开展重点核查。专项核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检查中如发现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附证明材料报青岛市财政局。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配合核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核查所需资料以核查组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人或法人代表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进行实地核查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配合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请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自查表及营业执照扫描件发公务邮箱或邮寄青岛市财政局。邮箱地址:kjc_czj@qd.shandong.cn  邮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8号会计处。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情况自查表

          2.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自查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联系人:韩宁          联系方式:0532-85855871)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