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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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935000020020140050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2014-03-23
  • 发布日期 2017-11-16
  • 发文字号 青财教[2014]000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 各区、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文化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办发〔2013〕15号)要求,市级财政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3月23日


    青岛市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投资
    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发展,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由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资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拉动投资”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在青岛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确定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文广新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下发申报指南;
    (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文广新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信息资料库;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参与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三)协助合作银行对项目申报企业主体和项目性质进行认定;
    (四)定期向青岛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开展情况及绩效。

    第三章 支持重点、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政府鼓励投资,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明显提升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创意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端化、国际化和新兴文化业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青岛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园区、优秀新业态企业;
    (二)纳入青岛市“千万平米”文化创意产业园规划范围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三)具有创新性和高新技术含量的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四)文化旅游节庆、旅游演艺、主题公园式度假区、文化旅游纪念品开发等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六)具有海洋文化特色和青岛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七)地方传统特色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历史文化档案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八)文化创意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引进项目;
    (九)举办或参加国际、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交流、博览、展销会和文艺展演活动;
    (十)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十一)组织专家评审、进行项目跟踪评价和产业统计等;
    (十二)其他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实施单位为依托、项目为载体,主要采取以股权投资、风险补偿、奖励补助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施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投资资金
    (一)投资资金是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以财政资金作为引导资金设立的投资资金,是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行业性投资基金,遵循“政策性引导、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投资资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我市范围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和项目,以股权投资、可转换债券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基金注册资本的30%。
    (二)委托熟悉本地产业情况、拥有成熟运作经验、完整业务系统和良好行业品牌信誉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专业管理机构作为投资基金的管理团队,负责资金的运营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政策和产业投资指南,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向合作银行推荐拟投资企业和项目,同时对投资资金所投企业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十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
    (一)贷款风险补偿金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与合作银行合作,放大资金倍数,主要解决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的风险补偿金。
    (二)合作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存入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提供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的贷款额度。同时降低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门槛,并指定专门的支行设立“文化创意产业特色支行”,为文化创意企业办理贷款业务。
    (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制定。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对贷款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
    (一)补助资金是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多渠道增加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投入增长机制的建立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主要以奖励金和上级专项扶持资金配套的形式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鼓励,重点推动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动漫游戏和会展节庆等产业的发展。
    1.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年度公共建设、服务项目和“千万平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支撑项目,择优进行扶持,按照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标准给予支持。
    2.鼓励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对年度十佳优秀新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申报通过的文化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优先支持。
    3.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优秀产品或面向全国推广的,优先给予30至50万元的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优先给予10至2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参照市政府对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办法,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区、市各承担50%。其中,对符合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条件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5.对我市成功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院校的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在中央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原创单位2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院校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创意及网络游戏原创作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多级奖项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8.对市委、市政府、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资金扶持。
    (三)补助资金以项目申报形式,每年度一次。对符合《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补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支持项目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进行。
    (四)凡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日常管理按有关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1.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各区、市文化部门向市文广新局报送半年度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市直属单位项目直接报送市文广新局。
    2.跟踪管理制度。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专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效益。
    (五)补助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环境和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原申报程序上报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
    (六)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补助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
    2.挪用补助资金的;
    3.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
    (一)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青岛市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文化创意产业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2.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
    3.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规划;
    4.项目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5.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二)项目申报程序:
    1.补助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单位依据年度申报指南,向所在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文广新局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概况、项目批文(复印件)或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或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4)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银行贷款证明等(复印件)。
    2.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电子版及纸质文件各一份。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项目由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文广新局。
    4.市文广新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绩效预算评审,提出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报青岛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责任合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有下列情形的项目,补助资金不予安排:
    1.已获得补助资金支持后两年内未完成项目计划的单位;
    2.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申请单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未满两年的;
    4.其他不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资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主要考评:
    (一)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
    (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对社会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的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三)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财务管理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 4月 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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