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
政策调整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与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24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2022〕10号.pdf
青岛市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
政策调整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补贴对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油价补贴是指中央财政核定并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以及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具体补贴对象,由市级与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租车,是指巡游出租车;所称新能源农村客运、出租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客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五条油价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六条油价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局、区(市)财政以及有关企业拨付油价补贴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油价补贴资金分配意见;组织执行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指导农村客运、出租车经营者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油价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统计汇总、审核分析、考核监督。
第七条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和本地区行业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油价补贴资金
第八条2021-2025年,我市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费改税补贴基数保持不变,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用于弥补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的30%部分,统筹用于支持新能源出租车运营,可按每车费改税补贴基数的1-2倍为标准,直接发放给出租车司机;70%部分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九条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油价补贴资金文件后5日内函告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制发油价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并组织申报,在收到市财政局函件后20日内,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照油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其中:对于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基数、涨价补贴支持新能源出租车运营部分,市内三区的下达市交通运输局,其他区(市)的下达有关区(市)财政;对于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部分,市财政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第十条接到市财政下达的油价补贴资金文件20日内,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足额兑付市内三区补助资金;有关区(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尽快分解兑付到位。
第十一条当年预算未执行完毕的油价补贴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及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评价,考核结果要与相关区(市)的油价补贴资金安排挂钩,切实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其中:农村客运补贴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等指标;城市交通发展奖励主要考核城市交通发展情况,重点是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和区(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规范油价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程序,完善资金分配方案,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及行业发展情况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区(市),应适当扣减该地区及相关企业的油价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油价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油价补贴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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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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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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