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青岛市加氢站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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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加氢站规划建设工作,助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落实氢能与储能产业链发展工作专题会议(政务专报151期)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氢站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布局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加氢站建设履行相应监管责任,各区市应明确加氢站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家出台加氢站规划建设工作相关政策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中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车辆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含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规划与工程建设
    (一)科学规划选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加氢站布局规划,按程序提报市政府批复后,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相关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在布局规划出台前,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相关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加氢站项目规划、土地手续。涉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区以及服务于公交、物流、环卫等建设的配套加氢站项目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落实建设标准。加氢站工程选址、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相关规定。
    (三)规范图纸审查。加氢站建设单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加氢站施工图设计进行联合审查(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四)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加氢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氢站建设过程中暂由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从事加氢站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暂参照燃气工程资质等级执行,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及人员须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
拟在现有加油站增设加氢站项目或拟建设加油加氢合建站项目的企业,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要求开展定量安全风险评估以计算确定加油站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防护距离条件的,不得在现有加油站增设加氢站项目或建设加油加氢合建站项目;拟在现有加气站增设加氢站项目或拟建设加气加氢合建站项目的企业,若需改动原有燃气设施的,须按要求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五)严控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六)鼓励社会参与。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 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
对未列入加氢站专项布局规划的站点,需由各区市加氢站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站点选址情况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方可组织建设。
四、建设审批流程
    加氢站项目按照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流程分为4个阶段,具体申请材料详见《青岛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
    (一)立项规划用地许可阶段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区市的发展改革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机关依据加氢站布局规划开展备案。
    2.出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文件〔独立占地的新建加氢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文件;利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等手续;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相应文件,需依法取得土地。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相应文件〔单独的加氢站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内容涉及加油站、加气站的合建站,根据现行规定,按照加油、加气站项目类别,一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由土地权属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并提交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报建审批。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相应批复文件〔工业用地或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无应建防空地下室义务,无需申请〕。  
    (三)施工许可阶段
    7.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查,由专业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相应审查文件〔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加氢站建设暂不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构)筑物的,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9.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相应审查文件。
    10.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向气象部门申请,由气象部门出具相应审查文件。
    11.特种设备安装开工告知、监督检验申请。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的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监察系统网上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对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申请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四)竣工验收阶段
    12.竣工验收及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参加。
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联合验收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无需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下列项目资料报送至加氢站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备案。(1)项目备案文件、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的审批文件;(2)加氢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其他文件。

    附:青岛市加氢站建设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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